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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名医药再收深交所关注函:抵债资产转让流程是否合规? 投资人坚称未履行审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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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控股股东违规占用资金而进行债务重组的未名医药(002581),此前已多次受到深交所关注。3月18日,公司再次收到深交所下发的关注函,要求未名医药核实并说明控股股东以资抵债事项涉及资产是否均已履行各资产权属人审议程序。

  一位投资人19日告诉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他们作为此次抵债资产项目公司的股东,未名方面在未召开股东会议、未走审议程序的情况下,就将相关医药资产低价过户给上市公司,涉嫌违规撤资以及侵害股东权益。“在春节前,我们维权群里的多位投资人已向交易所和证监会投诉该事情。作为未名利昔的第二大股东,我们此前根本不知道转让的事情,根本就没有开过股东会议。”

  抵债资产转让是否履行审议程序

  深交所称,近日多次收到投资者投诉,称未名医药控股股东以资产抵偿资金占用款项所涉及的资产未履行相关资产权属人审议程序,相关资产权属存在争议。

  而未名医药在2020年2月20日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中称,控股股东用于抵债的4个生物新药资产和吉林未名100%股权的权属人已分别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资产转让事项。

  对此,深交所要未名医药认真核实并说明控股股东以资抵债事项涉及的资产是否均已履行各资产权属人审议程序,若已履行,补充披露历次会议通知情况、会议召开时间、表决结果(含具体表决票情况),并说明会议召集程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协议约定。同时,结合上述情况和目前上述资产权属争议情况说明上述资产过户给上市公司后是否存在权属瑕疵或争议,目前已涉及的相关诉讼仲裁情况。

  此外,未名医药在2019年12月31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自查报告及解决方案的公告》,称未名集团拥有吉林未名100%的股权。而工商信息显示,未名集团仅持有未名天人45.12%股权(未名天人持有吉林未名100%股权)。深交所要求未名医药说明前述信息披露是否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形,是否存在误导性陈述。

  CD25单抗体评估值大幅缩水

  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注意到,根据未名医药此前公告,抵债资产包之一的注射用重组抗CD25人鼠嵌合单克隆抗体(以下简称“CD25单抗体”)产权原本属于安徽未名利昔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简称“未名利昔”)。

  天眼查显示,该公司成立于2016年9月7日,注册资本2亿元,实缴资本1.21亿元。其股东包括安徽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安徽未名一号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厦门澳世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自然人石庭波、厦门天玄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片仔癀丰圆群贤(厦门)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群贤汇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7名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36.96%、25.69%、10%、10%、9.6%、4%以及3.75%。

  公告显示,2015年5月28日,安徽未名与张江生物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安徽未名获得“注射用重组抗CD25人鼠嵌合单克隆抗体”的全部产权。

  2017年6月19日,安徽未名、张江生物、未名利昔、上海百迈博制药有限公司签订四方协议,约定该技术项目拟以8000万元转让给未名利昔。截至评估基准日,公司已支付2800万元,剩余5200万元尚未支付。而最新的债务重组中的CD25单抗评估报告显示,该药品技术价值评估值为728.81万元。

  安徽未名一号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简称“未名一号”)的一位投资者对e公司记者表示,CD25单抗体是其资管计划投资的一部分,该药品技术评估值大幅缩水近10倍,我们投资人十分愤慨。

  另一方面,当时安徽未名以药品的专利资产出资,而现在在未召开股东会并得到股东同意的情况下,未名方面声称已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资产转让事项,把医药专利资产过户给上市公司,这种行为涉嫌违规撤资以及侵害股东权益。“我们作为未名利昔的第二大股东,当时根本不知道过户的事情,根本就没有开过股东会议。”该投资人强调。

  近期股价大涨

  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注意到,近期,未名医药二级市场股价涨幅较大,并分别于3月9日、3月12日、3月17日达到股价异常波动标准。

  Wind数据显示,在鼠年春节过后,即2月3日至3月18日中的33个交易日中,未名医药累计涨幅89.91%,超越同期板块及大盘涨幅,累计成交金额145.67亿元,换手率超348%。不过,截止3月19日下午收盘,公司股价已经跌停。

  深交所要求未名医药说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重大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前期披露的公告是否存在需补充、更正的情形。

  与此同时,要求公司说明近期公共传媒是否报道了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近期公司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是否或预计将要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公司近期接待机构和个人投资者调研情况,是否通过非信息披露渠道向调研机构及个人投资者透露内幕信息,是否存在违反公平披露原则的事项等。

  此外,要求未名医药说明未来六个月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股5%以上股东是否有减持本公司股份计划及减持计划内容。

责编:hw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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