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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一合同主体变更后仍遭败诉 律师:诉讼主体错误

2019-01-29 16:15:49 来源:枣庄日报 作者:

  辽宁省盘锦市一起普通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合同主体变更后,因新承租方违约拖欠租赁费用,变更合同主体前的原承租方反被起诉后遭败诉,目前该案已上诉至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年4月15日,北京中百联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百公司)中百公司与盘锦裕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司(以下简称裕林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裕林公司将位于盘锦市双台子区红族大街北7700平米场地租赁与中百公司,租期20年。从2015年11月1日开始计租。《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中百公司依约分两次向裕林公司交纳了租金。

  变更合同主体

  2015年11月3日,中百公司与裕林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货合同》进行了主体变更,盘锦大风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风车公司)与裕林公司基于原合同的大致条款下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大风年公司成为新的承租主体。2015年11月17日,大风车公司交给裕林公司租金100万元。据此,大风车公司与裕林公司形成了实质上的租赁关系。

  双方发函同意解除合同

  鉴于房屋租赁主体变更后,中百公司与裕林公司尚未解除原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016年9月28日中百公司向裕林公司发出《解约通知函》要求妥善处理后续交接事宜。

  2016年11月2日,裕林公司向中百公司发出《盘锦裕林房地产开房有限公司关于协商解决租赁关系的联系函》,同意进行解约工作,并速派全权委托人前来办理解除合同相关事宜。中百公司与裕林公司虽就此未签订终止协议书,但是中百公司与裕林公司在事实上已经解除了双方签订《房屋租货合同》。

  2016年11月22日,中百公司将场地交给了裕林公司,就交接事宜,双方签订了《大风车儿童广场交接单》,中百公司将房屋钥匙,相关水电卡证,图纸等资料全部交付于裕林公司,完成了场地交接事宜。随即,裕林公司将上述用于场地内经营必须的钥匙、水电卡等交付给盘锦欢乐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乐购公司)使用。

  据了解,2016年2月1日,中百公司在承租裕林公司房屋期间,中百公司与欢乐购公司曾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中百公司按照原承租价格150万元租赁给欢乐购公司。由于欢乐购公司承租上述场地后不能按照约定的条款交付房屋租金,中百公司与欢乐购公司以书面形式解除了《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合同后,欢乐购公司一直拒绝迁出,中百公司不得已将欢乐购公司起诉至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9日,双台子区人民法院和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別作出了(2017)江112民初536号《民事判决书》、(2018)辽11民终57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欢乐购公司腾退场地、支付场地占用费。

  合同主体变更依被起诉后遭败诉

  2017年10月27日,裕林公司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由将中百公司诉至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要求中百公司支付房屋租赁费用以及相关违约金。2018年9月27日双台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中百公司支付裕林公司365.25万元,同时驳回了中百公司的反诉请求。

  律师意见:

  对于本案,中百公司诉讼代理律师认为,中百公司和裕林公司之间双方已经解除合同,并不存在违约事项。诉讼中,裕林公司依据的《房屋租赁合同》主体已经变更,中百公司已经不是合同主体。中百公司与裕林公司之间就承租房屋,履行了交接手续,承租场地已经由裕林公司掌控。且中百公司与欢乐购公司之间的纠纷,裕林公司是知晓的,取得的利益也与中百公司无关。综上所述,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7)辽1102民初1846号民事判决书在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

  最后中百公司负责人表示,希望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能够依据客观事实和相关法律审理本案,作出客观公正的判决。事态的进展媒体将会持续关注。(张良 程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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