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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林区中院“亿万执行案” 一家欢喜多家忧

2019-02-02 10:22:50 来源:楚北网 作者:

  最近,曹汉辉及27名债权人反映: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林区中院”)涉嫌违法操作执行,将黑龙江省龙腾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老龙腾公司”),自1993年开始动迁筹建哈尔滨市最繁华的商业、经济文化中心区域内、市场价值近20亿元的拆迁项目,以1.51亿元的拍卖价格,被哈尔滨千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千山公司”)收入囊中。该涉案拆迁项目从动迁、诉讼到执行。历经26年之久,已经建好的20层楼房一直无法入户,有的债权人已不在人世。由于“林区中院”多年来拖延执行、滥用司法权力,把哈尔滨市最为繁华的商业、经济文化中心区域的涉案项目,托成了“烂尾楼”状态。从表面上,法院通过合法的评估拍卖程序,但是,从法院的执行行为来看,林区中院掩盖不了为“千山公司”一家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现在,似乎该涉案项目执行案件已经终结,但是,案结,“事”没了!2018年11月下旬,连续多日,100多名涉案项目利害关系人认为林业中院评估拍卖程序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集体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上访,目前,本案仍在投诉当中。

  一、涉案项目渊源

  (一)涉案项目引发的诉讼

  1、原告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与被告老龙腾公司返还土地转让费一案,2003年3月14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黑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协议:老龙腾公司返还东方公司土地转让费及投资损失81,147,224.94元。

  2、原告东方公司与被告老龙腾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09年6月9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黑高商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一项:老龙腾公司给付东方公司借款本金154,307,621.74元。后外案人新龙腾公司及马晶对本案提起再审,2010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0)民申字第848号民事裁定书指令省高院再审。2011年7月29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黑监民再字第134号。案外人马晶不服上诉,2013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2)民四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维持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黑高商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老龙腾公司给付东方公司借款本金154,307,621.74元。

  注:原龙腾公司法定代表人尚泓波,意外死亡后,东方公司利用保管老龙腾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尚泓波的签章的期间,伪造老龙腾公司承担上述1.54亿元的债务,实际上东方公司已涉嫌构成犯罪。现在尚泓波的妻子马晶还在就本案向检察机关抗诉。

  (二)东方公司胜诉后转让其债权情况

  东方公司上述两项胜诉债权总计为:2.35亿元(0.81亿元+1.54亿元)。

  1、东方公司对龙腾公司享有的2.35亿元债权与黑龙江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黑建公司”)签订转让协议。

  转让价款:1.65亿元,第一期支付6000万元;

  转让时间是2009年12月12日。

  黑建公司分别与黑龙江省华夏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元公司)、黑龙江省聚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聚富公司)签订两份债权转让协议;转让价款:2.355亿元,支付定金5000万元;转让时间:2012年9月19日。

  3、黑建公司与哈尔滨千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千山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转让价款:“待上述两项债权回款后,双方商议决定”;转让时间:2013年5月15日。

  涉案项目工程、市场价值及负债情况

  龙腾公司开发的涉案项目分为在建工程与未建工程两部分。从地理区域性及市场价值空间来看,涉案项目处于哈尔滨市最为繁华的商业、经济文化中心,且该区域位于具有百年历史的最长步行中央大街及哈一百、中央商城等大型商业中心聚焦地带,毗临于历史优久的兆麟公园。

  1、涉案项目在建工程

  1993年5月开始,“龙腾公司”相继取得开发坐落于哈尔滨市道里区东五、东六道街与兆麟街、尚志大街合围地区3675.6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开发许可及相关手续。该土地上的在建工程建筑面积为21270.21平方米(地上20层、地下一层)。

  2、涉案项目未建工程

  规划建28层,建筑面积为44800平方米的大楼。28层楼的地基工程已经完工。现状为:长77.21,宽47米,基坑四侧为防护桩基础状态。

  上述在建工程与未建工程所有相关政府批文及许可证件齐全。

  3、涉案项目市场价值空间

  在建工程:建筑面积21.270.21平方米,其中地上20层,住宅现在市场价值每平方米2万元,可实现销售收入近4.39亿元;地下一层:停车位40台,每台35万元.

  未建工程:建设规划土地面积为3675.60平方米,依据停缓建批复的规划建筑面积44800平方米。其中,商服1万平方米,住宅34800平方米。尚志大街商服现在市场价值每平米7.5万元至10万元之间,并且“一房难求”,住宅每平方米2万元;地下二层:停车位223个,每个车位市场价值35万元。小计销售152405000.00元以上在建工程及未建工程两项可实现销售额:19.6亿元。

  4、涉案项目所负债务

  法院提供的龙腾公司所负债务有27家,给付债务本金为5.65亿元,2015年新增加工商银行债权4000万元,总计6.05亿元。其中,最大债权人为黑建公司,债权为2.355亿元。所有债权人均持有生效的法律文书。

  五、林区中院评估拍卖程序,涉嫌违法

  本案法院拍卖的涉案项目是龙腾公司开发26年之久的拆迁项目,涉及的利害关系人有27户,包括产权人曹汉辉、回迁户及其他债权人。一个重大的利益群体凝聚在涉案拍卖项目中。现在评估价格为2.1亿元,与近20亿元的市场价值相比,如此大的悬殊,而且千山公司又以1.51亿元拍卖得手,是什么利益在驱使着林区中院。

  第一、提级执行后不并案执行

  本案利害关系人多年上访后,省法院领导指令“并案执行”。2010年兴隆林区基层法院(以下简称兴隆法院)严格按照省法院的指示精神,将所有的利害关系人案件并案执行,并列明出名单及优先受偿债权数额,多次召开听证会议,并按当年的市场价值,将涉案项目在建工程起拍价最低价定为5亿元。2012年1月31日,林区中院认为兴隆法院对本案久拖不结,将案件提级执行后,不并案,不通知利害关系人,不听证。

  第二、不考虑涉案项目区域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条规定,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从涉案项目的市场价值空间来看,哈尔滨人都知道,该区域属于“寸土寸金”。兴隆当年的公平做法,涉案项目利害关系人至今还一直认同。本案龙腾公司累计外欠债务总计6.05亿元,并且债权债务非常明确,应当按照上述第四条的“规定”:“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而现在的林区中院却成为申请执行人千山公司利益驱使下的傀儡,不但害了百姓,也会泱及自己。

  第三、不让涉案项目利害关系人参与评估拍卖

  “规定”第六条: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第十条:执行人员应当对拍卖财产的权属状况、占有使用情况等进行必要的调查,制作拍卖财产现状的调查笔录或者收集其他有关资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提前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将选择机构的情况,以书面的形式送达当事人。

  根据上述规定,林区中院涉嫌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是剥夺利害关系人知情权及参与权。二是执行人员没有按照该规定对涉案项目权属及占有情况进行调查,即使在曹汉辉提出确凿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享有在建工程1一4层所有权的情况下,也仍然作出违法裁判。三是不去考量评估价值2.1亿元能否满足全部债权人利益,也不去衡量涉案项目的市场价值。三是不将评估结果告知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剥夺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明显违反法律规定,起拍价低于评估价

  上述“规定”第八条: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第二十六条规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拍规定)第十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

  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本案涉案项目拍卖价是2.1亿元,而林区中院在本案的拍卖中,起拍价是1.5亿元,明显违反上述规定,并且没有发生“流拍”,又是怎样被千山公司以1.51亿元拍到手中。

  第五、滥用司法权力

  一是提高竞买人参加竞拍的条件。

  “网拍规定”第十一条:网络司法拍卖不限制竞买人数量。一人参与竞拍,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拍卖成交。从最高院的“规定”到“网拍规定”,规定中没有限制竞买人必须是具有开发资质的法人可以参加竞买,也没有限制自然人参加。从“网拍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立法本意来看,也可以一人,也可以数人联合参与竞拍。而林区中院在本案的拍卖公告中明确:“必须是具有开发资质的法人参加竞买”,明显违背法律的规定。

  二是两次公告,用意明显,只为千山公司。

  林区中院在执行本案中不仅暗箱操作,还公然为千山公司“保驾护航”。第一次公告:“对第三人和其他占有使用该房屋的行为及物品,法院以现状、实物交付,法院不负责清理”;而第二次公告中法院又负责清理工作。两次前后矛盾的公告,为了千山公司,用心良苦!

  第六、产权人曹汉辉两次提异议均被违法驳回

  2008年8月1日,曹汉辉与“龙腾公司”签订该在建工程1一4层房产买卖协议,成交价格8360万元。“龙腾公司”收取7630万元房款后并向曹汉辉出具交款票据。2010年1月10日,为曹再次出具证明,证明曹汉辉已于2008年12月31日前交纳7630万元。2008年4月10日实际占有该房屋至今。2017年11月20日,哈尔滨市道里人民法院作出(2017)黑0102民初69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龙腾公司协助曹汉辉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对此,曹汉辉针对兴隆法院查封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交房产所有权相关证据原件,而法院认为曹汉辉提交的是复印件,于2010年6月1日,作出(2010)兴林法执异字第50号执行裁定书被驳回。曹汉辉第二次向林区中院提出异议,并向法庭再次提交了房产所有权相关证据,以及(2017)黑0102民初6931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龙腾公司协助曹汉辉办理房产权过户手续),而林区中院却认为曹汉辉就同一标的重复提出异议及没有向法院“指出评估、拍卖行为违法之处”,于2018年8月21日,作出(2018)黑75执异3号执行裁定书,而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的,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曹汉辉两次提出的执行异议,均是对涉案项目在建工程的1一4层房产主张其所有而提出的执行异议。第一次被驳回是因为曹汉辉提交的是复印件,在第二次曹汉辉在有充分证据能够证明其所有权的情况下,而被林区中院再次驳回,明显偏袒申请执行人千山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6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由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第17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上述第16条、17的规定,是指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扣押、冻结规定,也就是说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本案涉案项目的在建工程。而曹汉辉作为涉诉项目在建工程第三人,已经向龙腾公司给付7300万元的房款,占有该房产11年之久,并且房产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曹汉辉不存在过错。而林区中院现在不但对其房产进行查封,还将其享有的在建工程1一4层的房产进行违法拍卖给千山公司。

  曹汉辉在第二次提出异议时,林区中院为了达到驳回曹汉辉异议的目的,认为其在提出异议时,没有“指出评估、拍卖行为违法之处”,将“不告不理”原则,适用到执行程序环节。现在第三人曹汉辉认为法院执行行为违法,法院应当主动审查,监督纠正。从曹汉辉第二次向法庭提交的相关证据来看,曹汉辉已经享有在建工程1一4层的所有权。而在建工程是一幢整体大楼,是可分物。对此,林区法院对涉案在建工程整体评估拍卖侵犯了曹汉辉在建工程1一4层的房屋所有权。

  第七、该案涉及的27家债权人及产权人集体签名向多部门投诉,提出林区中院办案人井玉亭在本案中存在的严重违法问题,要求林业中院办案人井玉亭回避本案,林区中院没有给予受理。

  五、涉案项目的背后

  综上,本案从涉案项目的在建工程与未建工程近20亿元的市场价值空间、国有资产的非法转让以及千山公司“合法”得手拍卖项目的大量法律事实来看,是利益的背后驱使黑建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张厚因犯罪被判17年刑罚)滥用职权侵害国有资产,驱使千山公司操纵涉案项目。而作为司法机关林区中院也没能守住法律公平的底线,置百姓利益而不顾。

  1、黑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不到,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

  东方公司将其享有的债权2.35亿元以1.1亿元转让给“黑建公司”,期间,“黑建公司”又转让给华夏公司及聚富公司,并且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两家公司只给付“黑建公司”5000万元,最后“黑建公司”对上述两家公司违约,于2013年5月15日,将债权又转让给现在的申请执行人千山公司,并且约定转让价款为:“待上述两项债权(2.35亿元)回款后,双方商议决定”。

  从上述的债权转让来看,东方公司与龙腾公司是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并且东方公司是借款合同出借方,也是涉案项目的真正债权人。而“黑建公司”作为国家企业受让东方公司的债权,且不说其给付东方公司多少受让款,仅购买债权事项属于国有公司重大财产的处置行为,是否合法?从受让到转让到再转让,其连续三次“重大处置行为”,是否经过国资委审批?国家资产流向何人手中!透过本案国有资产转让的“任意”行为,可见黑龙江省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严重性!

  2、揭开“千山公司”的面纱,方能看出庐山真面目。龙腾公司涉案项目在建工程最后花落“千山公司”之手,并不是偶然结果。“千山公司”的法人是庞晓凌。据投诉人反映,其有一定背景的嫂子赵某持有“千山公司”的股份80%。

  3、法院司法问题严重。据涉案项目利害关系人反映,本案办案人井玉亭多次向他们表示:“本人说了不算,院领导有话”。是谁在说话?本案是谁在说话?是哪个人干预成今天这种结果?

  通过该案涉及的27家债权人及产权人的反映了解到:评估单位有失公正。评估单位面对涉案项目背后的背景及巨大的利益空间,不难看出,也不难想象,评估单位会对涉案项目作出2.1亿元不公平合理价格。涉案项目工程牵扯了27家,26年来,有多少利害关系人在企盼涉案项目工程能够圆满解决。而现在千山公司一家欢喜,27家忧。

  在截稿之时,2019年1月31日,黑龙江林区中院早6点在哈尔滨市道里区东五道街与东六道街合围处的同乐世界楼体上和大门处粘贴了《公告》,随后哈尔滨千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派百人左右到达现场,其中20—30人闯入楼内,自称是法院工作人员,将楼内工作人员和产权人强行驱赶,把办公室的门全都踹开。邹庆滨等人的所有财物都扣留在楼内办公室里,不让其取出也不让产权人及工作人员进入楼内。产权人要进楼内取物品被千山公司的人员殴打,无奈拨打110报警,道里区斯大林派出所干警到现场了解情况后,要求双方避免冲突,尊重法律,保持现状,让法院来处理问题。但黑龙江林区中院迟迟不来。千山公司进入楼内的人将所有人驱赶到楼外后把门反锁,不让产权人进入取所需物品。年关已到,原楼内公司员工都在外面寒冬气候中煎熬,林区中院这种做法是对双方当事人不负责任的行为,很多员工的个人财产都未拿走,就被突然进入的千山公司人员赶出。这种状况,让这些员工如何回家过年?此事肯定会造成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法律是公正的,相信有关部门及领导能够认识此案背后的严重性,认真处理好上述问题,给本案全体涉案项目利害关系一个公平合理结果,给老百姓一个交待,尽快让涉案项目未建工程建起来,让哈尔滨市最为繁华的商业、经济文化中心区域再添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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