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经济发展网
当前位置:>首页 -> 国内

中天能源因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被告

2019-03-20 16:12:13 来源:资本邦 作者:

  3月20日,资本邦讯,中天能源发布了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告显示,近期,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应诉通知书[(2018)鄂民初97号]、民事起诉状、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名单通知书等文件,公司获知以下涉诉信息,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起诉申请的基本情况

  受理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原告”)

  被告基本情况:

  被告(一):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邓天洲夫妇、黄博夫妇

  二、诉讼案件的事实与理由

  2017年7月28日,原告与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17年恒银汉借字第701207270011号),向其授信人民币贰亿元贷款,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7年7月28日至2018年7月27日,到期还清本息。同日,原告与公司全资子公司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中天能源集团”)签订的保证合同(2017年恒银汉借保字第701207270061号),与黄博、邓天洲分别签订保证合同(2017年恒银汉借保字第701207270051号、2017年恒银汉借保字第701207270041号)。同时,青岛中天能源集团、黄博夫妇、邓天洲夫妇分别向原告出具《恒书银行武汉分行核保书》,为公司在原告处的贰亿元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现因借款到期,公司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借款已经出现了逾期。

  (文章来源:资本邦)

百度推荐

广告位

新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