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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精神病”法官后又现“糊涂案” 假公司缘何获法院支持

2019-03-25 14:48:24 来源:法制与社会 作者:

  近日,吉林省松原市人兰波反映称,公司正在合法施工的建筑工程被蔡明玉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霸占,同时蔡明玉以并不存在的假公司名称,伪造协议书,侵占自己的合法权益。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松原市中院)在明知蔡明玉提供的协议书签约主体根本不存在的情况下,却认定挂靠协议有效,判决蔡明玉非法占有本应是自己的项目工程款,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在案件上诉过程中,松原市中院故意不按法律规定程序按期移交卷宗,严重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剥夺了自己的合法诉讼权利。

  在建工程涉被暴力接管

  2009年,吉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石油公司)预建设吉林油田滨江嘉园二期高层住宅楼。2009年8月12日,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太公司)中标。

  2009年9月20日,中太公司与石油公司签订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总价共112953040元。

  2009年11月18日,中太公司与兰波签订《协议书》,双方约定:吉林鑫瀚建筑工程公司担保,兰波对中太公司的“吉林油田滨江嘉园二期高层住宅楼”(下称滨江嘉园工程)进行承包经营,按合同标的2.4%比例上缴中太公司管理费。同时,中太公司为兰波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兰波为公司代理人,负责办理与滨江嘉园项目有关的内外部事项。

  2010年,兰波组织滨江嘉园工程奠基仪式。6月6日开始,工程项目部开始与各分包户签订《工程承包合同》。6月26日,滨江嘉园工程被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工建设。

  兰波称,在项目正在施工过程中,蔡明玉指使其亲属蔡明理于2012年3月4日、19日多次带领社会闲散人员到滨江嘉园工程工地办公室打砸,并长期滞留在项目部,致使项目部无法正常工作。工作人员多次报警,但无人制止这伙人的暴力行为。项目部从此被这伙人变相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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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方接处警记录)

  假公司缘何被法院支持

  2015年1月23日,兰波以滨江嘉园工程实际施工人身份,向松原中院提起诉讼,要求石油公司、中太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990万元。

  2015年5月26日,案件审理期间,蔡明玉以第三人身份要求参加诉讼,并主张其本人为滨江嘉园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要求独自享有石油公司和中太公司欠付的全部工程款。蔡明玉提供了一份2009年7月27日,吉林启明建筑程有限公司与中太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和《授权委托书》,证明自己是这个项目的实际施工人。

  兰波称,自己向法院提交了自己实际投资2—3多千万购买材料、设备、支付人工工资等用于项目建设的财务凭证。同时向法院提交了大量涉案项目工程进度单,进度单有甲方代表姜艳、监理总监李新兵等签字,其中谢良波是中太公司参与项目的总工程师。但这些法院均未采纳,而是相信提供了假公司证据的蔡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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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份合同对比图)

  根据天眼查显示,吉林省启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时间是:2011年10月19日,法定代表人为王同新,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也就是说,蔡明玉提供的启明公司与中太公司于2009年7月27日签订的《协议书》时,这家公司当时并没有注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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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7月19日,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证明,关于兰波持有滨江嘉园工程《经济签(认)证单》共52份,已经建设单位代表姜艳和监理公司总监李新兵签字盖章,经公司核实,情况属实,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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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无故拖延案件

  松原中院于自2015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兰波诉被告石油公司、中太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时过二年后,于2017年2月13下发(2015)松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石油公司、中太公司支付原告兰波、第三人蔡明玉工程款11995016元。

  兰波称,在收到判决后,松原中院的判决让自己的合法利益被第三人蔡明玉侵占,于2017年3月6日向松原中院提交了上诉状,松原中院经审查同意立案。

  “我依法交纳了诉讼费,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吉林省高院)在2017年3月17日,给我出具了93770元上诉费的专用发票。同时,我按照松原中院的程序要求,在吉林电子法院进行了网上上诉立案,显示已立案成功。但吉林省高院迟迟没有收到松原中院移送的卷宗,导致吉林省高院一直无法审理。我多番联系后,松原中院答复,是因为电脑中显示本案已过上诉立案诉讼时限。然而,我办理上诉的时间均符合法律规定,松原中院因自身过错未能及时更新案件信息,造成案件无法审理,给我造成极大的损失。”

  后经兰波与松原中院和省高院多次交涉,据理力争,松原中院同意上诉人兰波于2017年7月20日再次通过吉林电子法院重新立案。该案上诉程序被松原中院延误了4个月之久。

  2017年12月4日,吉林省高院作出(2017)吉民终559号民事裁定:一、撤销松原中院(2015)松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松原中院重审。

  2018年6月26日,松原市中院作出(2018)吉07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兰波的诉讼请求,同时判决被告中太公司给付第三人蔡明玉工程款9905015.96元。

  对于松原中院07民初4号判决驳回上诉人兰波的起诉,其代理律师认为,松原中院以所谓“兰波不具备实际施工人的合同主体资格”驳回兰波起诉,故意回避、否定兰波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这一原告适格的法定核心问题,而以《合同法》法上合同的主体是否适格代替《民事诉讼法》原告主体是否适格,明显是偷换法律概念,当然是适用法律错误。

  如果因为兰波“不具备实际施工人的合同主体资格”驳回兰波起诉,那么蔡明玉以不存在的启明公司签订所谓合同就更是涉嫌违法犯罪,更不具有合同主体资格,更无权以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请求权利。在中太公司已经事实支付给兰波4000多万元的工程款基础上,一审法院却判决给付蔡明玉工程款,即是认定事实不清,更是适用法律错误。

  对同类主体,在同一案件中,一审法院做出截然相反的裁判,岂不是很荒唐?

  目前,这起从立案至今已经4年有余、夹杂着暴力、虚假的民事案,吉林省高院正在审理过程中。对于案件的进展,我们将进一步予以关注、报道!(记者/张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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