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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人起侮辱性绰号是隐性的校园欺凌

2018-11-20 21:13:11 来源:蒲公英评论 作者:

  近日,根据《教育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教督〔2017〕10号)精神,广东省教育厅等十三部门制定了《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办法(试行)》,对校园欺凌的分类、预防、治理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其中一条规定:“给人起侮辱性绰号”也属于校园欺凌。

  绰号即我们经常所说的“外号”,通常是根据人的性格特征、外貌形象等给人起的非正式名字。有些绰号突出了当事人的优点,是善意的,当事人愿意接受;有些绰号故意放大当事人的缺点,带有人格侮辱的性质,是恶意的,令当事人难以释怀。广东省把“给人起侮辱性绰号”界定为校园欺凌,大概出于以下三方面的考量:

  一是侮辱性绰号会对学生的心理造成伤害。有学生因为长得黑被叫做“非洲黑豹”;有学生因为作业跟不上被叫做“蠢猪”“笨蛋”;有些因为近视戴眼镜被叫做“四眼”;有的学生因为长得胖被叫做“肥猪”……人有都有各自的长处和短处,俗话说“打人不打脸,揭人不揭短”,这些侮辱性的绰号正好抓住了别人的不足,专门揭短。本来当事人因为有这一先天不足已非常自卑,有了这样不雅的绰号,并且成了众人取笑的对象,这无异于在他们的伤口上撒盐,对其造成的心灵创伤将长期难以愈合。

  况且,无论是善意的绰号,还是恶意的绰号,其实就像一个“标签”,往往会伴随人的一生,给人造成终生的心理痛苦。一个恶意的侮辱性绰号,容易产生“皮格马利翁效应” ,让被起绰号的学生出现消极的自我暗示,认为自己真如别人眼中那么差劲,进而影响其未来的成长和正常的人际关系。这样看来,给学生起侮辱性外号,虽不是直接对学生造成身体欺凌,但却是对学生的心理欺凌,其对学生造成的危害不比身体欺凌差。

  二是侮辱性绰号通常会引发校园暴力。一位班主任老师曾回忆说,他们班有一个学生因为个子长的矮小,被班上的同学借用电视剧中的人物形象起一个侮辱性绰号。一天,这名学生的家长到学校找他,班上的另一位同学不称其名而称其绰号,令家长十分难堪。这名学生一气之下抄起身边的凳子,将喊他绰号的同学打成了脑震荡。这一事件因喊同学“侮辱性绰号”而起,在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认定时,完全由被打的同学承担一切后果。因此,起侮辱性绰号看似小事,实则埋下了校园暴力的祸根。

  三是侮辱性绰号侵害了学生的名誉权。给人起侮辱性绰号,既是不文明行为,也违反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姓名代表学生的独特身份,是每个学生法定的名誉权,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随便给同学起侮辱性外号,侵害了当事人的名誉权,是对法律的践踏。

  正是出于以上原因,各地在出台治理校园欺凌的方案或办法时,把“给人起侮辱性绰号”界定为校园欺凌。这样以来,既可以提醒学生不要随便给同学起侮辱性绰号,也可以督促学校加强学生的文明习惯养成教育,将学生之间起侮辱性绰号的行为纳入治理校园欺凌的范围,从而使学校在处理此类事件时有章可循。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禁止学生之间起侮辱性绰号,更要禁止教师的此类行为。常常有这样一小部分教师,不知道是不懂教育常识,还是出于“寻开心”的目的,对于一些“问题学生”,经常会不由自主地送给他们一个“侮辱性绰号”。当教师用这些绰号呼唤学生时,不时会引起哄堂大笑,教师是开心了,然而受伤的却是被喊绰号的学生。教师这样做不仅是对学生的名誉权的不尊重,而且也给学生带来不良示范,有违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理应纳入校园欺凌治理的范围,严格加以禁止。

  作者:王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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