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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江夏学院津泰校区联合办学引纠纷

2019-02-26 15:11:13 来源:法制与社会 作者:

   福建鼎邦置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邦公司)系福建江夏学院位于福州市津泰路238号津泰校区联合办学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的实际经营单位,该公司负责人称而在接手、经营该项目过程中遭受欺骗,致使公司利益遭遇巨大损失。

  事情回顾:2012年9月20日,福建江夏学院将该项目以联合办学权益委托海峡拍卖行进行公开拍卖,竞买人资格限定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的学校、 培训机构或具有教育、培训资质的教育企业。最终,由所谓的“凌顶教育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顶教育)获得福建江夏学院津泰校区联合办学权益(合作期限三年零六个月)。

  鼎邦公司介绍:2012年9月18日,长期向江夏学院承租部分店面的黄强等人曾找其公司,称已疏通好关系,肯定会中标该项目,相关材料已备好,但参与竞买需要的300万保证金只能拿出一半,向其公司借150万元凑足该笔保证金。为了使其公司相信该项目中标的真实性,还邀请其公司指派代表到拍卖现场见证中标过程。而拍卖过程也印证了黄强的说辞,其提供的竞买主体“凌顶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获得了最终的胜利。据查“凌顶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执照纯属伪造,该主体居然系完全虚构的,黄强等人也因此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公安机关已立案侦察。

  在签正式合同时,黄强等人与江夏学院的院长助理饶国伟等人突然私下商量, 提出要增加签约主体——福州意强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强公司,法人就是黄强本人)。而增加并非是竞买人的主体作为合同当事人,严重违反拍卖的相关法规和商业惯例,欺骗了其他竞买者、损害了他们的公平竞争权,从而使得本场拍卖成为一场闹剧。与此同时,黄强还应江夏学院的要求,提供了有福建隆禾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公章的《担保函》(事后证实:担保函也是虚假的),将隆禾公司作为《联合办学协议》和补充协议的履约担保人。

  2013年6月25日,福建江夏学院将位于福州市鼓楼区津泰路238号(原福建财会管理干部学院)校区的经营管理权,授予意强公司、凌顶教育与第三方进行多种形式合作经营。同日,意强公司、凌顶教育共同将自己的经营权全部转让给鼎邦公司,至此该项目的实际运营权已经转到鼎邦公司。

  鼎邦公司接手后,开始了前期升级改造,先期总投入近3000万元,将该项目打造成福州市津泰路目前初具规模的商业综合体,且该项目被鼓楼区列为回归工程重点项目。在此后的经营过程中因江夏学院交付校区的消防等各种原因多次被起诉要求赔偿,致使招商面临重大困难。

  鼎邦公司为证实自己是该项目实际运营方,拿出了相关的投资合同、材料以及向江夏学院付款的凭证(均是直接转至福建江夏学院账户,且备注:“预付津泰校区联合办学收益款”)。

  据鼎邦公司负责人:在经营过程中发现该项目存在诸多问题,1、房屋实际使用面积与合同上的实际面积有近2000平米的差距;2、协议中签订的部分消防由学院负责,但实际提供的(2009)榕公消监验字第107号《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是伪造文件;3、竞买主体“凌顶教育”是虚构公司,实际并未注册,其营业执照及相关证照、政府部门印章均属伪造(当地公安已立案侦查);4、隆禾公司在明确表示该公司完全不知道所谓的拍卖、担保一事,所有文件签字、盖印均系伪造(当地公安已立案侦查);5、房屋部分未移交及原租户未移交等等;这些问题直接导致鼎邦公司严重的损失,为此鼎邦公司多次找江夏学院沟通,但江夏学院拒绝协商。为防止损失的扩大和引起江夏学院的重视,鼎邦公司无奈之下行使抗辩权,只得先行暂停支付“津泰校区联合办学收益款”。

  2016年7月20日福建江夏学院以欠缴租金等费用为由撇开鼎邦公司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鼎邦公司多次以系合同的签约方及项目的实际经营人为由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参与诉讼,而福州市中院对此诉请不予采纳,无法进行申辩;同时,隆禾公司要求法院依法对《担保函》进行鉴定,福州市中院也未对其请求给予回应。

  一审判决江夏学院胜诉后,相关被告等人不服,上诉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并发回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重新审理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居然又作出与原审内容一致的判决。相关被告等人不服,再次上诉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鼎邦公司徐碧云、方红光、林勇等股东表示:现在该案正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阶段,鼎邦公司作为该案的受害者,再次以书面等多种方式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参与诉讼的申请,但至今未收到福建省高院民二庭的明确答复,在一审中福州市中院不采纳鼎邦公司参加诉讼的诉请,已造成鼎邦公司的诉讼权力被严重剥夺,希望这次福建省高院民二庭能够同意申请通过准许鼎邦公司参加诉讼,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原事实真相,毕竟鼎邦公司才是该项目的实际经营方,在对该项目权益认定的审判中有意迴避真正的实际经营人其意图令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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