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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财险兴安盟违法遭罚 保险承保理赔档案不真实

2019-03-25 11:56:04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25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日前发布内蒙古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内银保监罚决字〔2019〕13号)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兴安盟分公司”)存在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档案不真实、不完整等违法违规行为。

  经查,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期间,人保财险兴安盟分公司农业保险承保理赔存在不真实、不完整问题档案266份,问题档案占检查承保理赔档案的比例为43%。时任人保财险兴安盟分公司总经理梁士涛、时任人保财险兴安盟分公司党委委员戴飞虎、时任人保财险兴安盟分公司理赔中心/客户服务部实际负责人刘凤杰、时任人保财险兴安盟分公司理赔中心/客户服务部主任邬永红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档案不真实、不完整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内蒙古监管局决定责令人保财险兴安盟分公司改正,处以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内蒙古监管局决定对梁士涛给予警告并处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戴飞虎给予警告并处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刘凤杰给予警告并处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邬永红给予警告并处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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