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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发布家庭教育指导典型案例 妈带娃网络“卖惨”被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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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施行,开启了“依法带娃”新时代。近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第四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和家庭教育指导典型案例。在其中一起案例中,夫妻离异后携未成年子女网络“卖惨”,法院介入教育指导。

  吴某某(女)与任某甲(男)原系夫妻关系,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任某乙系任某甲与前妻的女儿,已成年。2021年,吴某某与任某甲离婚,其子女一人随吴某某生活,一人随任某甲、任某乙生活。

  后吴某某与任某乙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二人分别多次在平台发布视频、开设直播等,互相指责,并各自携带共同生活的前述未成年子女出镜,表达该未成年子女遭遇不幸,且伴有营造悲伤氛围的背景音乐。

  吴某某、任某乙的平台账号均粉丝众多,二人所发视频、直播等点赞达数万个,评论达数千条,其中包含关于前述未成年子女的各种正负面评论。

  后吴某某以任某甲、任某乙在平台侮辱、谩骂吴某某且拍摄未成年人视频牟利为由,诉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要求任某甲、任某乙立即删除相关视频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

  立案后,任某甲死亡,吴某某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经审查,对双方进行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正确利用短视频平台、营造清朗网络空间的教育指导,双方均承诺不再发布涉嫌公开未成年人不幸遭遇等个人信息内容的短视频。法院裁定准许吴某某撤诉。

  承办法官表示,依照家庭教育促进法第49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法院称,吴某某的行为,属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主动介入,予以教育指导。

  另一方面,人民法院未草率准许吴某某撤诉,而是对可能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事实进行审查,对原、被告双方的不当行为进行教育指导,在获得双方承诺,判定撤诉不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准予撤诉,彰显了人民法院坚持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的追求。

责编:chinas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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