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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待建土地等可设置临时停车场 方便市民使用

2018-08-21 08:52:54 来源:大河报 作者: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刘瑞朝文白周峰摄影

  报社持续追踪的停车场问题如今有了新进展。8月20日,《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对外发布,规定了多项新措施。

  按照该征求意见稿,停车收费人员未按规定出具票据的,机动车驾驶人有权拒付停车费用。郑州市停车场、停车位的规划建设管理,以后将由城管部门负责。市民乱停车,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将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共享单车骑乘人不按照规定规范停放共享单车的,将被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城管部门负责停车建设管理待建土地可设置临时停车场

  据规定,郑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将负责全市停车场的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停车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停车场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

  停车泊位的设置,需以交通流量作为重要指标。据规定,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大型公交站场等可以实现自驾车辆与公共交通换乘地段,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

  为解决动态停车需求,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未移交道路等闲置场所,可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设置临时停车设施。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时,应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加快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

  规模达100个车位以上的经营性停车场,以及新建的专用停车场、大型商贸场所停车场、城市交通枢纽停车场、居住小区停车场,应按照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设置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设施。

  停车问题突出小区咋办?周边设置时段性临时停车泊位

  除了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外,临时停车泊位所起的作用不容小视,解决的是市民日常的动态停车需求。

  停车泊位与停车需求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郑州市区是比较普遍的存在。为解决这一难题,新办法规定,小区周边道路具备夜间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应在征求周边居民意见后提出道路停车方案,经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公安部门同意后,设置时段性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不开票有权拒付停车费不公开收费标准将吃罚单

  随便划个停车位,就开始违规收钱,这种行为以后将吃罚单。根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由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停车场管理部门按照土地级别和停车需求,划分不同等级的收费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予以调整。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应当制定标准并向社会公示。

  市民在进入经营性停车场停车时,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用,停车场应提供电子收费方式。停车收费人员未按照规定出具票据的,机动车驾驶人有权拒付停车费用。停车场出入口,应设置醒目的停车场标志并标明开放时间、停车泊位数量、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工作人员也应统一着装,佩戴明显标志。对于违反者,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被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而对于违法设置、毁损、铲除道路停车泊位和标志标线,妨碍道路停车泊位的停车功能或者将道路停车泊位据为专用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将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骑共享单车乱停乱放你可能吃到5~50元罚单

  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将对其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城管部门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停放。不过,城管部门应将机动车拖移地点及时告知当事人,如果执法人员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导致机动车出现损坏,他们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也应在规定的非机动车停放点停放。无停放地点的,应放在不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地点。共享单车大面积集中堆压的,各区城市管理部门可代为集中转运,并及时通知相关企业限期领回。限期内,运营企业不领回的,由各区城市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开公告,公告后60日内仍不领回的,按无主车辆作报废处置,相关损失企业自行承担。此次征求意见稿对骑共享单车的市民也做出了权责规定。如果骑行者不按规定规范停放共享单车,将被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链接

  公示期一个月市民可通过下述方式反映

  据了解,此次征求意见稿,是按照2018年度政府立法计划,市城管局作为起草部门向市政府呈报了送审材料,拟制定的政府规章。为深入推进主立法、科学立法、依法立法,市政府法制办按照政府立法程序,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个人如有意见和建议,于2018年9月2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至市政府法制办。传真:0371-67446680电子信箱:lifazhengqiuyiji-an@126.com通讯地址:郑州市中原西路233号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702室)邮编:450006

  按要求,双向通行宽度不足八米或单向通行宽度不足六米的路段,城市快速路、市区主干路以及其他交通流量大的市区城市道路,双向通行宽度不足十二米或者单向通行宽度不足九米的城市道路均不允许设置临时停车位。人行道、城市道路绿化带禁止施划临时停车位,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出入口两侧机动车道各五十米范围内,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区出入口两侧五米范围内,禁止设置临时停车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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