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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高速路政:防撞桶无防撞作用,中央防护栏成夺命杀手

2018-11-19 14:22:48 来源:海峡生活网 作者:

  2018年8月20日下午2点多钟,工作和居住在厦门的丁女士结束了福州的探亲之旅,驾驶车牌号为闽DP3B96的进口大众小型越野客车欲返回厦门。同车随行的有丁女士的表弟媳妇郑女士,以及丁女士的一男一女两个未成年的孩子小衡和小婷。路上,丁女士如往常一样以每小时90-100公里的匀速小心谨慎的驾驶着爱车,但危险却在不知不觉中悄然而至。

  撞上防撞桶,冲向高速公路防护栏,却导致两死一伤

  16时47分,丁女士驾车沿沈海高速(上行)行驶至2145km+600m路段时,丁女士的越野车撞到双向车道中央隔离带设置的防撞桶后而冲向高速公路防护栏,匪夷所思的是防护栏的连接弯头在撞击中骤然变形,皱褶成如锥三角一样的形状,如同一把锋利的匕首,径直经车头右侧插入车轿厢内,贯穿车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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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事故现场,高速公路莆田交警支队一大队提供。

  驾驶车辆的丁女士除了受到惊吓之外身体并没有受伤,然而车内乘员中,丁女士的弟媳郑女士在撞击中当场罹难;丁女士的4岁幼女小婷受撞击重伤昏迷不醒;丁女士乘坐在副驾驶座位的12岁男孩小衡遭撞击重伤后被牢牢的卡在护栏边不得动弹,几次昏迷。在现场交警、消防及路政人员的帮助下,受重伤的小婷和小衡兄妹俩被莆田华侨医院120医护人员送往莆田学院附属医院急救,并于次日转至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救治。但遗憾的是,由于伤势过于严重,4岁幼女小婷最终抢救无效,宣告不治;12岁的男孩小衡经救治虽然保住一命,但身体内脏多处受创,除了摘除一只肾脏之外,面部遭受严重毁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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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事故现场,高速公路莆田交警支队一大队提供。

  “我也搞不懂为什么就撞上防护栏,为什么车辆被护栏穿透,防护栏就像一把剑一样,造成副驾那一侧人员死伤惨重而驾驶员一侧人员毫发无损?也就是那么1秒的时间”。

  骤然间发生的惨祸,使丁女士如同掉入噩梦般的深渊。面对交警的询问,悲痛欲绝的她也无法厘清当时撞车的原因。在事故现场,受理事故并现场勘查的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莆田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交警当场对丁女士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显示呼气酒精含量为:0mg/100ml.也就是说,事故发生前丁女士并没有喝酒,不属于酒驾事故。而且,根据丁女士所提交的驾驶证及网上对其查询的信息表明:丁女士已取得C1型驾驶资格,年审状态均显示正常,无违法违章不良信息记录。事后,高速交警部门根据高速公路时速测试记录及路面监控画面的综合研判认为,丁女士事故时驾驶车辆的时速在111-116公里/小时之间,并没有超出120公里/小时的限速规定。那么,丁女士在驾驶越野车过程中,出事的那一秒钟究竟发生了什么?撞击高速路防护栏之后为何又造成如此重大的人员伤亡的事故?由于丁女士的车上没有安装车载监控摄像,没有可供考证的任何信息,现场只有肇事的车辆及损毁防护栏等作为事故研判的主要物证和重要依据。一切有待于处理交通事故的高速公路交警的取证调查了。

  车主质疑:高速公里防撞桶和防护栏应具有保护功能,怎会夺人性命?

  一秒之间,天人两隔。丁女士同家人一道强忍着悲痛处理完死者的后事之后,努力的让自己平静下来。“我想是不是因为导航的手机没有电,想给手机插上电源的原因,但也无法确定” 。事后,丁女士竭力的寻找事故发生前的记忆碎片,觉得自己那天驾驶速度和操作如同往常一样,并没有不当之处;当时手机没有电,也是副驾驶座的孩子小衡帮助插充电插头的,自己并没有分手。而小衡也正是因为帮助给手机插电源线而在撞击的时候避免了防护栏的正面撞击,侥幸捡回了一条命。但那致命的一秒钟究竟是如何发生的,至今丁女士还恍若梦中,一点头绪都没有。“高速公里防护栏应该具有防护功能的,怎么会夺人性命呢?”对于插入车身内并造成伤亡的防护栏,丁女士和其家人提出了质疑。这样的质疑不仅是基于对防护栏的肤浅的认知和想当然,更重要的是在事故发生后的现场,丁女士隐约听到一个现场工作人员说起防护栏的质量有问题,“就听到说,这样的护栏不出问题才怪呢”。至于是谁说的,丁女士讲由于当时现场人员较多,有消防的,有交警的,有路政的还有120急救中心的人,她并没有注意是谁说了这句话,也就是这句话,让无法接受亲人罹难的丁女士,事后对造成事故的前因后果有了执着的认真,毕竟二死一伤的代价太大了,为人处世一向都小心谨慎的她无法也不敢承担这样的责任。查清事故的真相,一切只有等莆田高速公路交警支队一大队交警的勘验报告出来了。

  按照交警的交通事故案件处理流程,必须对死伤者的伤亡原因进行司法鉴定。在事故发生后,莆田高速公路交警支队一大队委托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实施司法鉴定。9月26日莆田高速公路交警支队一大队向丁女士出具了第353201120180000009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裁定这起交通事故为丁女士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是引发本事故的根本原因,认定丁女士负事故全部责任。同时也出具了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死亡原因司法鉴定书。

  丁女士和家人对交警方面做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及提供的司法鉴定提出异议,认为:《责任认定书》中只是简单的描述案发过程、伤亡情况及对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法规条款的援引,并没有对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做科学的分析。即,没有标附事故现场勘查图、没有事故现场图片、没有事故车辆撞击的物理分析和鉴定,甚至连车辆撞击时的现场痕迹说明、时速鉴定都没有;更让丁女士及家人感到无法接受的是交警所提供的《死亡原因司法鉴定书》中只对死伤者造成的伤亡部位进行描述说明,至于造成伤害的外力原因及受何种物件作用等说明,鉴定书中只字未提。

  再次质疑:莆田高速公路交警有意回避或忽略防撞桶和防护栏的质量问题

  “我承认我作为驾驶员对事故的发生应当负主要责任,但交警至少要让我知道事故发生时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是什么?”丁女士表示对交警的事故认定书她无法接受,认为太简单、草率也不严谨科学。丁女士说事故发生后,她强忍着失去亲人的悲痛和愧疚,开始了解并注意收集有关高速公路车辆交通事故的案例及有关方面的知识。因此在事故发生后不久,丁女士便向莆田高速公路交警支队一大队提出索要事故现场照片、录像、物证情况等资料的请求,并提出要对事故现场高速公路同肇事车辆接触并致人死亡的中央防护栏碎片等重要物证进行封存时,经办交警却以种种原因拒绝或搪塞丁女士;此次交警却出具如此简单且草率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及死亡原因鉴定书,特别是这两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都对高速公路防护栏在事故中的作用给予回避或忽略,这是丁女士无论如何所不能接受的。2018年9月28日,丁女士向高速公路莆田交警支队提出行政复议请求。

  丁女士在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申请书》中提出了复核申请的理由:

  一、 认定书以申请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申请人应负事故全部责任,是明显错误的。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该规定是倡导性规范,《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均无违反该倡导性规范应负的法律责任或处罚条款。该规范只能对条款有争议时作为解释的参照依据,不能作为处罚或判定责任的依据。

  2、本事故中申请人所驾驶的小型越野客车性能有效、车循规蹈矩行驶,无任何违反车辆操作规范的行为,而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莆田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无任何证据证明申请人在事故中驾驶小型越野客车中具体哪个行为属于不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或者不文明驾驶。故认定书认为申请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无事实依据。

  二、本案事故的发生还存在高速公路防撞设施不合格的情形,该情形也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而对高速公路防撞设施具有养护义务的个人或组织,也应当对事故的发生承担法律责任。

  1、申请人在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前是先行撞到双向车道中央隔离带设置的防撞桶后而冲到高速公路护栏,从而导致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也就是说,如果申请人在行驶过程中打转方向盘未撞到防撞桶或者防撞桶能充分起到防撞的效果,也能避免事故的发生。而综合本起事故,申请人驾车撞上防撞桶后才冲向中央护栏的,高速公路设置防撞桶不仅是为了起到提示驾驶员的作用,更是为了防止事故车辆撞击导致人员财产损害,而据申请人了解,事故现场的防撞桶中并未填充水或者泥沙,只有填充水和泥沙的防撞桶才能起到防撞的效果,如没有,则必然导致碰撞后事故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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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事故现场,防撞桶内既没有盛水,也没有装满沙土,而且已经风化,如同虚设。高速公路莆田交警支队一大队提供。

  2、本案高速公路中央护栏的质量不合格,也会导致碰撞后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高速公路中央护栏一般都是相连的,并未为分段的情形,而驾驶人在驾驶车辆撞上中央护栏,而如果中央护栏质量合格的情况下,驾驶人所驾驶的车辆不可能很容易就冲断中央护栏,从而导致申请人所驾驶的车辆被护栏插入,造成车毁人亡的悲剧的。

  3、本案事故现场的防撞桶的设置及中央护栏的养护均是由高速公路养护个人或组织所承担,其有责任对高速公路各标志及各设施的质量情况负责,如因养护主体失职导致事故发生的,其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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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事故现场。中央防护栏的开口接头在撞击变形之后的角度明显的小于45度角,形成了犹如刀刃一般可怕的锐度。高速公路莆田交警支队一大队提供。

  三、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时,应当全面勘察事故现场,综合考虑事故发生时驾驶人的驾驶行为是否规范、车辆是否符合安全上路的条件以及事故现场道路设施完好等因素来划分各自的责任,不应当仅凭驾驶人的驾驶行为是否规范而排除道路设施的原因来认定事故的责任。因此,申请人恳请贵部门能够综合考虑事故发生的多种原因,依法重新对事故的责任进行重新认定。

  在提交的复核理由中,丁女士认为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莆田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未全面勘查事故现场,导致遗漏可能造成事故发生的因素,对事故事实认定不清。因此,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莆田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错误的,要求高速公路莆田交警支队还原真相,依法重新作出认定。

  中央防护栏的开口接头在撞击变形之后,犹如刀刃一般可怕,夺人性命

  丁女士说她之所以怀疑事故现场的中央防护栏有问题,不仅仅是因为当时在现场听到有人议论防护栏的质量问题,自己也亲眼看到夺人性命的中央防护栏的开口接头在撞击变形之后的角度明显的小于45度角,形成了犹如刀刃一般可怕的锐度,最终冲破了汽车车身这道最后屏障,直接伤害了车内的乘员。从事后交警提供的现场图片中也可以判断中央防护栏的开口接头并没有按要求包裹在分道口分割栏之内,否则,防护栏也不会径直撞入车身造成乘员的二次伤害。

  事故后丁女士和家人也查阅了交通部2004年12月31日颁布并实施的《高速公路护栏安全性能评价标准》,其中的第6条“护栏防撞性能评价标准”的第2款明确规定:“车辆与护栏发生碰撞时应能保证车内乘员的生命安全,不受到严重伤害”。第6条第3款“护栏应能够有效地阻挡车辆并对车辆进行导向,禁止车辆任何形式的穿越、翻越、骑越、下穿护栏”。并且第6条第6款中明确规定:“在碰撞过程中,脱离组件、碰撞碎片(护栏的碎片)、或其他护栏上的碰撞物不能侵入驾驶室内及阻挡驾驶员的视线”。在该《标准》第6条最后一句话中强调:“以上评价要素的每一条款应满足标准要求,其中任何一条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均应视为该种护栏不符合要求,不宜在需要设置该等级护栏上的路段上使用”。

  从媒体披露的信息中丁女士也了解到:截止到2011年底我国高速公路已达到8.5万公里,然后由此带来的交通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特别是近几年来,多次发生车辆穿越中央分隔带护栏闯入对向车道,及护栏穿入车内造成人员严重伤亡和财产损失。高速公路中央分隔带大部分护栏标准段都具有Am级(160KJ)也就是说具备承受时速160公里以上的撞击能力;相对于这个标准,丁女士当时的撞击时速并没有超出120的限速要求。这样的速度下然而却发生了两死一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只能说明一个问题:那就是在发生事故路段的中央分隔带的开口处,其临时设置的防护栏和防撞桶没有按规定安装或质量有问题!这也是丁女士在行政复议请求中要求莆田高速公路交警重视中央防护栏设置、质量及在内事故中的作用的进行复核的主要原因。

  莆田高速路政说到:防撞桶只是作为警示作用,并无实际的防撞作用

  就在丁女士向高速公路莆田交警支队递交行政复议申请时,高速公路莆田交警支队一大队的态度也突然有了转变,不仅答应可以提供现场照片和执法记录仪的录像资料,而且承诺丁女士可以提供一切可能提供的案情说明。为了表明高速公路莆田交警支队一大队在该事故中的判断和裁定并没有错,该大队的一位负责人还亲自带丁女士及家人来到莆田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部门了解有关中央防护栏的一些情况。莆田高速路政对丁女士及家人的到来似乎非常重视,所有的谈话还专门指派一名工作人员做交谈现场记录。当丁女士问及防撞桶内既没有盛水,也没有装满沙土,如同虚设,是否有质量问题时,这位负责人对肇事现场的防撞桶的功能是这么解释的“防撞桶只是作为警示作用,并无实际的防撞作用”。对于中央防护栏的问题,这位负责人信誓旦旦的说沈海高速公路福泉高速莆田路段的护栏的质量是没有问题的,他甚至认为福建高速公路所有的设施建设是全国最好的。至于肇事路段的中央防护栏为何穿过车辆对人身造成伤害,他并不认为中央防护栏设置及质量是造成丁女士车辆人员伤亡的原因。他说这次丁女士造成的中央护栏穿插车辆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交通案件的发生,在福建高速公路是第一例,也是极为特殊的一例案件。“这只是个巧合”“只是车辆恰巧撞击到那个部位所造成的后果”。这位负责人说这段高速公路运营和建设单位则是福泉高速公路工程公司,而他们只是高速公路路政执法部门,是维护路产路权的单位,并非运营部门,所以不便就高速公路的设施建设及设置做过多的评价。

  2018年10月24日,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莆田高速公路支队就丁女士提交的《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的复核结论对丁女士的请求给予了明确答复,即维持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莆田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关于丁女士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完全责任的认定。认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责任划分公正,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维持。同时认为高速公路防撞设施不合格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对其提出的诉求不予采纳。

  收到莆田高速公路交警支队这份复核结论书时,丁女士极度失望和愤怒。一个多月来,丁女士背负着失去亲人的痛苦、对爱子伤残的愧疚的巨大精神压力,竭力的寻找事故的真相,换来的却是这样的结果,实在是心有不甘,“我一定要坚持下去,直至得到真相”。

  车主:封存肇事车辆,一定要将事情调查个水落石出

  丁女士至今封存着肇事车辆,并没有提交保险公司做核销处理,为的就是将来有个证据。当她向莆田高速公路交警支队一大队提出要求封存肇事路段中央防护栏的残损部件时,却被告知现场的物件早就在事故现场勘查完毕时就被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收回了,并说他们并没有保存这些物件的义务和责任。这让丁女士更加感到不可思议,认为这么重大的伤亡事故,证据怎么可以这么随意的处置以致灭失?根据公安部修订并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明确规定:交通警察当对事故现场开展调查工作时应当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现场证据材料;如果真如莆田高速交警支队一大队所说的那样证据已经被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回收以致灭失的话,显然是违反程序规定的。

  当丁女士以当事人的身份要求交警提供执法记录仪的录像资料时,也被以委婉的借口予以拒绝。她觉得这里面一定有着不可告人的问题,否则难以解释那么多关键的证据没有体现在事故责任认定书内,并对丁女士进行隐瞒。丁女士表示一定要将困扰自己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应,一定要将事情调查个水落石出,还死者和自己一个真相,同时也让更多的司机避免类似的悲剧发生。(记者 李建国 黄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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